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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一票通”制度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6)28号)【2016-05-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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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9 09:57:14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4
核心提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发〔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04-22 生效日期 2016-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5-2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c128ec41-43e9-4df9-b505-539e69e44e73.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小作坊认真贯彻落实“一票通”制度,对不落实“一票通”制度依法处置。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小作坊索取规范的食品进货凭证,并按照能够溯源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装订。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一票通”制度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上报。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规范使用“一票通”,对未实行“一票通”制度及时纠正。
 
  五、“一票通”制度是落实小作坊开办者主体责任的一种形式,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不应在“一票通”票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六、为保持“一票通”制度实施的同步性和票据的一致性,“一票通”票据在首次使用时,由省局统一印制样本,发放各县,由县级管理部门进行监制、管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票通”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通过建立小作坊“一票通”制度,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风险可掌控、责任可追究”。 三、“一票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生产加工需要,规范小作坊产品的销售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同时作为销售台账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四、“一票通”票据内容包括小作坊名称、地址、许可证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日期、购货单位、收货人、开票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流水号(票据样张详见附件)。
 
  五、“一票通”票据至少两联,格式尺寸为20× 15CM ,书式为横联。票据第一联统一印制为白色,第二联统一印制为粉色。票据名称统一为“XX 县(市、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销售‘一票通’票据”。
 
  六、鼓励有条件的小作坊同时建立“一票通”电子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纸质台账内容。
 
  七、“一票通”票据第一联由小作坊开办者留存作为台帐,第二联由经营者保存作为进货凭证。
 
  八、“一票通”票据按月整理,装订成册备查,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
 
  九、小作坊应向购货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一票通”票据。
 
  十、“一票通”票据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小作坊可以根据票样自行印制。
 
  十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票通”票据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指导规范填写。
 
  十二、“一票通”票据是销售台账的一种形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落实“一票通”制度的小作坊,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十三、本制度于 2016年5月20日起 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地区: 陕西 
 标签: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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