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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市食药监发〔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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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2 01:18:44  来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5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生鲜肉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西安市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建设与放心早餐豆制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子系统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猪肉销售市场监管,现发布关于加强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食药监发〔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2-06 生效日期 2017-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5571_ci_trid_2305271.html
港务区管委会,各区、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食品稽查分局、市药检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生鲜肉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84号)、西安市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建设与放心早餐豆制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子系统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西追溯办发〔2016〕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猪肉销售市场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肉备案登记制度
 
  非西安辖区猪肉屠宰、销售企业进入西安市场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外阜肉流通追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未经西安市外阜肉备案中心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西安市销售。
 
  二、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从事猪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猪肉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见附件)。猪肉经营户应当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二)《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印制,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镇(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有效期1年。审查、发放《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食品摊贩登记卡;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食品摊贩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5、与市场开办者、早市、晚市、便民摊群点负责人签订的食品安全协议;
 
  6、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食品安全承诺书;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各区县和沣东新城、港务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猪肉经营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局。
 
  三、信息公示制度
 
  (一)销售猪肉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猪肉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公示《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猪肉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生猪屠宰所在地市、县一级的具体名称。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进货查验制度
 
  (一)猪肉批发销售者销售猪肉时应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品名、产地、数量、价格、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销售凭证应加盖经营单位印章。销售凭证一式两联,存根应保存不少于六个月。猪肉零售者在销售猪肉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出具销售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猪肉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二)猪肉销售者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猪肉品种、来源、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承运者等内容,进(销)货台账应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存根和进货票据装订成册,可以作为进销货台账)。
 
  五、加强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合格猪肉
 
  (一)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来源不明的猪肉;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九)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六、黑名单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其个人和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1、在本市市场销售的猪肉含有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收购、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或者向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3、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类的;
 
  4、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猪肉的;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猪屠宰生产定点屠宰证照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经营猪肉的情形。
 
  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从查处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2下载:1、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鲜肉经营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2、《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
 
  联系电话:88221538(兼传真)
 
  联系人:任  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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