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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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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11 02:42:40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406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发布日期 2010-03-22 生效日期 2010-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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