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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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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3 08:45:4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0267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发布日期 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104/b91dc18e4dee42969059272ef925bf4a.shtml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4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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