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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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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23 02:51:14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440
核心提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发布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201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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