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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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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2 02:34:28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32037
核心提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12-05-28 生效日期 2012-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gg/201206/55070.shtml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卫 生 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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