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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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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03:04:3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66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组织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2013〕15号
发布日期 2013-05-13 生效日期 2013-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组织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3日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不搞一阵风,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四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

  1.总局在组织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名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另行下发),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各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总局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最多委托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层层转交。同时,要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组织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二)案件查办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成总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总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总局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省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

  1.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总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3.总局组织深入研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设计,逐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同时,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准备,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保健食品监管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总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同时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总局制定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按照总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投诉举报网站:http://www.sfdaccr.org.cn/)。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总局。

  联系人:郭海峰、靳松

  电 话:(010)88330876、88331360

  传 真:(010)88330514

  邮 箱:guohf@sfda.gov.cnjinsong@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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