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4 10:19:2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6997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201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4/201306/4e87ab8000854a08be6268882f2c74ea.shtml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6) 法规动态 (2731)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