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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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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8 04:48:07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10032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发布日期 2013-10-15 生效日期 2013-10-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93394.html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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