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医函〔2014〕3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医函〔2014〕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7 05:29: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290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6-26 生效日期 2014-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的概念界定问题

  (一)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居民点和城市(城镇)的定义一致。

  (三)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GB/T50262-1997)中的路网铁路。

  二、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对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可根据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工艺,以及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与周边相关场所等的距离要求作适当的技术性调整,调整应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且评估合格。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无害化处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