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质安函〔2014〕75 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质安函〔2014〕75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2 03:33:02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7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我中心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函〔2014〕75 号
发布日期 2014-06-25 生效日期 2014-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所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我中心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6月25日

  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2014 年6 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以下简称“ 中心” ) 组建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 ) 。为保证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受中心委托负责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提出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检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各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心副主任和分中心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设秘书处( 设在中心审核处) ,秘书长由审核处处长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职务出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 一) 负责制( 修) 订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及工作程序;

  ( 二) 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会议;

  ( 三) 负责提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意见;

  ( 四) 负责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热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愿意承担评审工作,并能认真履行职责;

  ( 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方面工作5 年以上,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 三) 具有较强的专业领域知识,能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提出权威性的评审意见。

  ( 四) 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在职人员或者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业科技人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中心提请有关单位推荐,经秘书处审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聘任。评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工作情况适时增补、解聘或更换委员。

  第七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计划和评审任务需要,适时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主持。评审前秘书处应根据待评审产品的所属行业、种类和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编制相应的产品目录和评审意见表,并按每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3 人( 含3 人) 的原则组成评审组。评审以组为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填写到评审意见表中,本组委员均同意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会后秘书处应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整理,并报中心领导签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具体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部分评审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项审议或专题讨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应聘、辞聘以及对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的权利;对评审委员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会的评审情况、被认证产品及其单位情况保密。

  第十一条 当被评审产品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时,评审委员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评审 无公害农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