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1 11:02:3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95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
发布日期 2016-09-18 生效日期 2016-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9年修订: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第2号,对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9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6年9月18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编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生产地点、有效期至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
 
  (一)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填写;
 
  (三)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2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
 
  附件1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种子生产人员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检验仪器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平方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

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

科研室面积

平方米

生产基地面积

申请事项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品种名称

品种

审定编号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植物新

品种权号

生产

地点

加工包

装地点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附件2
 
  (许可信息代码标注位置)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式样)
 
  许可证编号:G(农)农种许字(  )第   号
 
  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证机关(盖章)年  月  日(许可信息代码标注位置)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式样)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G(农)农种许字(  )第   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作物

种类

种子

类别

生产经营品种

生产地点

备注

品种名称

审定编号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品种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6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