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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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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25 01:03:52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410
核心提示:2017年,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印发了《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国认实联〔2017〕145号,以下简称《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科〔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01-19 生效日期 2018-0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印发了《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国认实联〔2017〕145号,以下简称《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要认真研究《通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依法依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相关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抓好整改,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确保有关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组织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检验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提高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时,要结合《通报》指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有效加强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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