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3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23 01:26:17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277
核心提示:根据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中加进出口含馅粮食制品议定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已就中国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的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符合《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含馅粮食制品可以对加拿大出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8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8-03-23 生效日期 2018-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暂无
     根据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中加进出口含馅粮食制品议定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已就中国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的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符合《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含馅粮食制品可以对加拿大出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含馅粮食制品出口加拿大检验检疫要求
 
    一、产品范围
 
    本要求所指的含馅粮食制品是指以多种原料为馅料,小麦粉为皮制成的熟制或非熟制冷冻制品,如包子、饺子或派等。
 
    非熟制粮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
 
    熟制粮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制品。
 
    馅料:加拿大已批准进口的肉类、鱼类、蛋类和蔬菜为原料、由单一成分或多种成分混合配制而成。其中,肉类应来自获得中方批准的加拿大肉类生产企业或获得加拿大肉类进口许可的国家及其批准肉类生产企业。
 
    二、食品安全要求
 
    输加含馅粮食制品应符合加方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
 
    三、 生产加工等要求
 
    输加含馅粮食制品的生产、包装、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加方的监管要求。包装材料还应符合加方的包装材料标准和标签要求。
 
    四、加工企业要求
 
    输加含馅粮食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由中方推荐并经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批准。
 
    五、卫生证书要求
 
    每批输加含馅粮食制品应随附中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
 
    六、其他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批准的含馅粮食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卫生证书样本请访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89)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