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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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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0 02:26:3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723
核心提示: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8-05-09 生效日期 2018-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件1至3。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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