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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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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11-22 10:08:30  浏览次数:489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发布日期 2007-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食〔2007〕69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三、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四、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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