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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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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7 08:58:05  来源: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614
核心提示: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质监局
四川省质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9-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zzl.gov.cn/templet/view_0.asp?info_id=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http://www.cqs.gov.cn)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八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 7月31日 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 6月1日 至 7月31日 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 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州)质监局做出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市州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其情况做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七条 对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见附件6),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向上级提交撤回、撤消、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四章 年审抽查
 
  第十八条 年审抽查是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年审抽查由省质监局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统一安排下达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市(州)质监局根据抽查计划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召集2-3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一个企业不得超过一天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审抽查应当依据该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变化与否(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名称变化与否(包括住所、生产地址名称)、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与否(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否以及产品包装物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安全标志(QS)准确与否等。年审抽查中发现产品涉嫌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市(州)年审抽查工作应进行检查指导。市(州)质监局组织的核查组进行年审抽查工作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情况(见附件7)。
 
  第五章 强制检验
 
  第二十三条 强制检验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市(州)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检、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含专项监督抽查)视为强制检验。
 
  第二十五条 市(州)质监局应当对辖区内获证产品强制检验制定抽检计划,上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州)质监局对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或提出建议;当年11月底前要将强制检验情况分析、总结材料和强制检验汇总表(见附件8)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  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巡回检查(以下简称巡查)是质监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检查。巡查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领导,市(州)质监局负责,县级质监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巡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安全标志(QS)情况;
 
  二、原辅材料进货、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
 
  三、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或工艺、质量控制情况;
 
  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检验记录和报告情况;
 
  五、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查应作好现场记录(见附件9)。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三十条 省质监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地区或重点产品组织两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  组织回访
 
  第三十一条 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主要针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年审抽查、强检、巡查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和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回访中发现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拒绝接受整顿,问题比较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罚,并视情节逐级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回访结果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和填报《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巡查、回访不合格的企业应当下达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0)。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四条 县级质监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获证企业常态监管信息。市州质监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证后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分类记录并及时整理入档和归口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监局在常态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将运用互联网及时公告获证企业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在证后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 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对证后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常态监管职责,坚持把严格监管与全心全意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促进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3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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