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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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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10:33:30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06
核心提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4-07-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nbz.gov.cn/xxzx/zcwj/1/2013/07/137420117039248.s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市(州)之一,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以2011年全市第十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和省政府本年度清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基础,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非行政许可,重点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审批项目,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清理,实现“四个规范”:规范市、县(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流程;规范中介组织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将与行政审批关联、可由社会自行管理的辅助职能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审批项目办理流程,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实现在现有承诺办理时限基础上总体再提速20%。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部门专网必须与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对接,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全覆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实行并联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快村级便民服务站(点)建设,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清理“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真正做到“应进必进”。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备案项目实行即来即办,规范设置转外环节,咨询、申请、受理、制证、取件等环节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考核、激励工作,将部门窗口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使窗口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
 
  (四)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健全完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备案工作,加强对重大项目交易的现场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竞买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制度规范,鼓励守信,惩处失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电子化招标,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定,建立惩治和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体系。
 
  三、任务分工
 
  (一)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前置条件清理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清理工作。
 
  (二)规范统一县(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流程。市级各部门会同县(区)政府负责,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向社会公告,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级各部门在2013年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清理工作。市委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级各部门在2013年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送市委编办。
 
  (五)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于2013年10月底前提出具体清理结果。
 
  (六)公开清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本级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七)动态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
 
  (九)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落实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市监察局会同市民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委编办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三)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四)落实工商登记改革制度。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五)升级完善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类电子政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六)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受理,实行并联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3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十七)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八)组织开展“两集中、两到位”专项督促检查。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2013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
 
  (十九)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进电子监察向基层延伸,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评。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推动落实事前评价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及纠错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面向社会集中征求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市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年3月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巴中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况,要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2次以上仍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并在全市通报。各牵头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典型总结推广,对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制度以及开展并联审批等考评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及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等一律不得出台。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面向社会集中征求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汲取民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思想观念。各部门要将解放思想放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位置,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主动对接,相互协调,将行政审批项目的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落到实处,确保改革收到实效。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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