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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2014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1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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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2 03:51:42  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39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和市政府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等市级17大项、区县7大项、滨海新区8大项的行政许可事项类型项《办事指南》(2014年版)。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法〔2014〕167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include/infocontent.jsp?issuanceno=20140522000001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和市政府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委托生产批准”等市级17大项、区县7大项、滨海新区8大项的行政许可事项类型项《办事指南》(2014年版),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实施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审批
 
  市政府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并经过反复研究后对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明确的事项和类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未列入《目录》的,不得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超出《目录》范围或改变事项名称实施行政许可,相关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目录》明确的事项名称。涉及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级要求进行调整;应由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编制《办事指南》,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请市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调整。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明确的项目内容实施审批
 
  《办事指南》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指导,同时也为各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提供依据,并接受申请人和社会监督。此次市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布的《办事指南》(2014年版)包括许可主体、依据、条件、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时限、收费等共20个项目内容,都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的行政审批的基本规范要求。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明确的项目内容实施审批,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二是严格按照办事程序,规范行政审批,正确使用相关文书,杜绝在程序外审批;三是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自受理到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出承诺时限要求。《办事指南》项目内容的调整由市局统一负责,需要进行内容调整时,应由市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请市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调整。
 
  三、 做好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对于此次新增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市局保化处负责研究拟订规范行政审批的相关制度文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备案;同时组织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进行“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的培训,统一审批标准和要求,规范审批行为。
 
  (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初审事项此次调整出区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自2014年6月1日起,该事项不再由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进行初审,而直接由市局负责受理并实施审批;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此前已受理初审的,应抓紧做好材料的初审上报。
 
  (三)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局器械处、流通处、审批处负责针对新条例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的调整,及时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调整和《目录》、《办事指南》的调整修订及上报,并组织做好对各分局、滨海新区局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四)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市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准确、完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信息报市局审批处统一汇总,并由局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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