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在我市销售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4〕209号)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在我市销售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4〕2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2 08:53:46  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25
核心提示:根据《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市局印发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风湿关节炎片等产品实施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的通知》,其中对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实施了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稽〔2014〕209号
发布日期 2014-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ahttp://www.tda.gov.cn/eap/53.news.detail?news_id=6404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根据《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市局印发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风湿关节炎片等产品实施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4〕169号),其中对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实施了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该通知发出后,天津市玛尔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按照要求停止了违法广告的刊播、暂停了相关产品的销售、发布了《更正启示》,并提交了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销售的申请。
 
  经研究,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在我市的销售,请各执法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