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8 09:31:16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714
核心提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eap/808.news.detail?news_id=6480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三总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市市场监管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市场监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全面工作。委副职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

  六、委副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主任汇报;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内外事活动;委主任外出离津期间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委领导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委副职领导外出离津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委主任或委主任确定的其他委领导代管。

  七、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八、委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处室的工作。

  各处室处长、主任外出离津期间,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九、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积极运用听证制度。

  十二、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市场监管委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法定职责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十五、市市场监管委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章 深化政务公开

  十六、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重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七、市市场监管委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制定的各项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十八、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国家三总局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九、市市场监管委要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认真接受市委、市政府的年度考核。

  二十、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委重视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市市场监管委对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核。

  二十二、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委有关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健全信访机构,落实信访责任。委领导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倾听社情民意,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四、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五、市市场监管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二十六、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市场监管委实行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周例会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制度。

  二十八、委务会议由委党政领导、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局监察室主任组成,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三总局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部署市市场监管委全局性重要工作;

  (三)通报委内外重要情况;

  (四)通报或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九、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党政领导组成,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召集和主持,委领导参加人数应超过半数以上;办公室、法制、政策研究、监察部门和审议事项涉及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三总局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讨论市市场监管委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议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讨论决定市市场监管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市场监管委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委主任周例会由委党政领导组成,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委领导召集和主持,并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委主任周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委领导通报分管领域工作情况。

  三十一、提请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委主任同意后,由委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报委主任确定。

  三十二、委领导不能出席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主任周例会时,应向主持会议的委领导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分管委领导和主持会议的委领导请假、换人,得到同意后书面通知委办公室。

  三十三、凡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委领导应按照分工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委办公室配合委领导进行督查督办并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三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委领导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并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三十六、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年中可根据需要召开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推动会)。

  三十七、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应发会议纪要,由委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签发。其他各类会议不发会议纪要,由会议研究事项的主办处室或单位发工作信息;如需做出纪要的,由主办处室或单位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签发。

  三十八、市市场监管委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于公开的,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发布稿须经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委主任审定。

  三十九、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改进会风,提高实效。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公文处理工作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国家三总局有关公文管理的相关要求。除委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各区县局、直属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委领导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公文。

  四十一、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到的请示事项如与其他处室、单位间存在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委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委各处室在起草公文过程中涉及其它处室职权时,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委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二、以市市场监管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委领导签发。

  (一)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由委主任签署;

  (二)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三总局的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草案,对市人大代表议案的答复,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

  (三)对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审计、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公文,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

  (四)以委名义制发的其它公文,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答复,由分管委领导签发;对涉及两个以上委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领导审批;

  (五)与其它政府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委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必要时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三、以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委领导或委主任签发。

  四十四、委领导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在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四十五、要进一步改进文风,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篇幅,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第十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六、委领导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四十七、委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单位出访批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境当日)出访1国不超过5天、2国不超过8天、3国不超过10天。要严格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实质性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委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委外事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委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外事部门,由市外事部门按规定报市领导批准。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委领导出访。

  委领导出访抵离津时,不安排委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前往机场、火车站迎送。

  四十八、委各处室、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和委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委外事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报委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章  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九、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五十、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委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委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一、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市场监管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国家总局报告。

  五十二、委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任请示,经批准后,由委办公室通报其他委领导。委正职领导离津外出,须按有关规定提前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委各处室和各区县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津外出,须提前3天报组织干部处,经委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委办公室通报其他委领导;请假期满时,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委领导销假并汇报情况,重大问题要向委主任报告。同一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津外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离津外出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并报委主任批准,同时安排好工作。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三总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和政府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或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五十四、委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市场监管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市场监管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市场监管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市场监管委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五十五、市市场监管委发布涉及质量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问题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时,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发布此类重要信息时,也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五十六、委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委各级领导干部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委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市市场监管委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地区: 天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