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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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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4 02:48:16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3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有关“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标准〔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03-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xwzx/tg/7243.html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质检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有关“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将组织实施该办法纳入2016年的重点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申请。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动员、沟通协调和引导服务工作。因管理、统计等工作需登录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时,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在平台界面点击右上角 “管理系统入口”,按照提示要求登录。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相关信息。
 
  三、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各企业进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应确定专(兼)职人员,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平台界面点击右上角“企业登录入口”,打开登录界面,按照下方“操作手册”提示操作。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书面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仍继续有效。鼓励企业将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以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编号和日期为准。
 
  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有关单位需要企业执行标准信息的,可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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