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4 11:23:58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315
核心提示: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代理申报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资料原件1份。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报送材料说明】  
【报送材料样例】    进口涉水产品申请表示范样本
   涉水产品延续申请表示范样本
 
【办理流程】 程序     执行部门          工作时限
受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受理处  5个工作日
评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许可评审处  70个工作日
批准     卫生部            2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办理时限】  
【下级承办部门的导航】  
【办理岗位及权限】  
【联系方式】 010-84025301
【交通指南】 乘机场大巴到东直门下车,转乘44路公交车,在雍和宫站下车,沿雍和宫大街往南走300米,即到方家胡同。
北京站
1、乘104路公交车,在方家胡同站下车;
2、乘2号线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沿雍和宫大街往南走300米,即到方家胡同。
西客站
1、乘52路或122路公交车到北京站,转乘104,在方家胡同站下车;
2、乘52路公交车到复兴门下车,转乘2号线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沿雍和宫大街往南走300米,即到方家胡同。下车后,进方家胡同,询问北京市第二十一中学即可。
【在线办理】  
【表格下载】 申请表-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申请表-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2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