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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办法(试行)》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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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9 04:31:0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60
核心提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办法(试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5693.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办法(试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规范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督查督办,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执法、投诉举报核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稽查督查督办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负责具体实施。需要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实施的,经局主管领导同意联合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实施。

  第四条 稽查督查督办工作遵循违法必纠、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每年年初提出稽查督查督办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后实施。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监管效果不好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大督查督办频次。

  第六条 稽查督查督办工作采取实地督查督办的方式,分别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工作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稽查督查督办结束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视案件性质、危害程度、案值大小分别采取移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列为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或自治区局稽查局办理三种方式。列为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按照《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管理。

  第八条 在稽查督查督办中发现监管不力、食品药品市场存在普遍性或重大违法行为的,经局党组审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稽查督查督办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实行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已经造成严重人身危害的、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嫌违反刑法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地州市局重大案件的调查进展、违法行为认定、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监督、协调和指导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稽查督查督办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负责具体实施。需要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实施的,经局主管领导同意联合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实施。

  第四条 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遵循突出督办重点、及时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

  (三)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四)涉案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中心转办或自治区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重大案件;

  (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案件。

  第六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一)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情况;

  (四)案件移送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况。

  第七条督查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实施。

  第八条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依照案件信息通报的范围、标准、时限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县(市、区)重大案件的报告,由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九条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案件,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提出案件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办人等内容,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函。

  涉及多个地州市的重大案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按照管辖职责确定涉案重点事项查处工作任务。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主办单位调查督办案件,及时查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对列入督查督办的重大案件实行案源管理,逐件登记、建立案号。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每30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自治区局稽查局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当随时关注司法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超过时限要求未提交相关报告的,由自治区局稽查局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案件催办通知函。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案件的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督办案件已经办结:

  (一)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

  (三)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督办案件,司法程序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上报办结报告。

  办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及刑事处罚结果等内容,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同时附列行政、刑事处罚决定及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对督查督办案件的办结实行销号制。符合办结标准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销号;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第十六条已销号的督查督办案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查督办案件材料及时整理后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曝光、宣传自治区局督查督办的重大案件前,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第十八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报告重大案件,或者在督办案件办理中拖延、推诿,有关承办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措施。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督查督办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新食药监稽〔2011〕55号)同时废止。

 地区: 新疆 
 标签: 案件 稽查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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