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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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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6 02:56:2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14
核心提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期通报,黑龙江省、湖北省等地出现了误将甲醇、燃料酒精等有毒液体当作散装白酒饮用,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大散装白酒经营监管力度,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2-22 生效日期 2017-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00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期通报,黑龙江省、湖北省等地出现了误将甲醇、燃料酒精等有毒液体当作散装白酒饮用,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大散装白酒经营监管力度,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散装白酒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号)要求,在摸清散装白酒经营者底数基础上,全面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进行详细登记。凡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散装白酒的,坚决依法取缔。二是要求散装白酒经营者严格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购进及销售散装白酒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产品来源不明或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三是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使用的包装容器情况。其使用的容器、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实标明散装白酒的相关信息。四是发现销售无“QS”或“SC”标识、擅自分装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一律下架退市,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五是餐饮单位自酿酒(含传统泡酒)应明示自酿酒原辅料及加工原料相关信息,自酿酒只限于本店销售,不得在本店外销售。六是在日常监管巡查及集体聚餐备案时,要将散装白酒列为高风险食品,进行严格审查,来源不明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坚决不允许销售。
 
  二、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白酒、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分装散装白酒、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白酒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容器盛放、储存、销售散装白酒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于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饮用散装白酒发生中毒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和日常巡查监管,向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宣传普及科学饮食及规范经营散装白酒相关知识和法规,使其了解饮用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白酒的危害,鼓励广大消费者参与散装白酒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形成社会共治。
 
  五、各地出现饮用散装白酒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详细情况信息。如有瞒报、迟报、不报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单位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散装白酒经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工作小结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李凌
 
  联系电话:0991—2610893
 
  电子邮箱:58148863@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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