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食品包装和标签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54号)

关于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食品包装和标签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9 09:43: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13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其中包含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正在执行的产品标准。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54号
发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11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其中包含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正在执行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要求,本着减少浪费的原则,现将有关企业使用产品包装和标签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公告》中标准,且使用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库存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到2018年10月1日。
 
  二、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公告》中标准,且使用新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开头)的包装和标签,库存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到2019年3月23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