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20 09:13:1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77
核心提示:随着我区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准确掌握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电〔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04-19 生效日期 2018-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353.html 
食药监办电〔2018〕21号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自建网站统计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底建档,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
 
    随着我区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准确掌握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疆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必须到辖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自建网站名称、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应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经营管理制度。各地要在5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备案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健全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档案。对没有备案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审查入网经营者资质,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在平台上展示的餐饮许可证是有效的,量化分级信息是真实的;严格落实配送责任,确保配送环节食品不受污染。及时发现和解决入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确保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能得到及时处理。
 
    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合法合规经营、信息公开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保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使用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着力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行为。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送餐单位进行搜索和监管,加强与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实现线上线下齐抓共管。以学校周边、商务写字楼集中区、大型居民区等为重点区域,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排查,严厉查处以下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行为,即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是线上线下不一致行为,即未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如实公示许可信息,公示店名或地址与实际不符的。三是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即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其加工环境不卫生、操作不规范、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等。
 
    在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送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关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开展核查处置。
 
    四、强化宣传,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送餐单位等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意识,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进行网络餐饮消费,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网络餐饮消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发挥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作用,逐步形成全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请各地于5月30日及10月20日前分别将监管工作阶段性总结及统计表、年度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 系 人:徐姝迪
 
    联系电话:0991—2659108
 
    电子邮箱:415020161@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