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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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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7 09:16:45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33
核心提示:根据《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藏食药监餐饮[2015]55号)要求,为进一步扎实有效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29 生效日期 2016-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331.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藏食药监餐饮[2015]55号)要求,为进一步扎实有效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许可准入。对新开办和换证的餐饮单位要提前介入,根据餐饮单位的业态、规模、厨房位置及布局等,提出针对性亮化改造意见,按照“明厨亮灶”的要求,优化厨房加工布局,做到屋顶有吊顶、墙面有瓷砖、门窗有窗纱、原料有货架、消毒有设施等,达到清洁、明亮、干净、安全的要求,严把许可关口,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
 
  二、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指导,结合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以“透明厨房、阳光操作”的管理模式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要求餐饮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健康证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和公众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展示“明厨亮灶”工程取得的成效,以适当形式推介优秀企业、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明厨亮灶”的影响力,切实提高各级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思想认识,要结合行政许可、量化分级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进一步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的实施,力争“明厨亮灶”工程早日全覆盖。
 
  四、完善监管手段。通过推进“明厨亮灶”,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使餐饮服务单位后厨脏乱差的问题得到改善,实现餐饮安全监管由“他律”向“自律”、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请各地(市)局认真汇总本级和县级辖区内餐饮单位信息,务必于2017 年12月31日前上报《2016年“明厨亮灶”进展情况表》及《餐饮服务单位信息统计表》。
 
  联系人:洛桑次仁
 
  电话(传真):0891----6818195
 
  电子邮箱:food195@126.com
 
  附件:1、2016年“明厨亮灶”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2、餐饮服务单位信息统计表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1

附件1

2016年“明厨亮灶”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截止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单位总数

2015年实施明厨亮灶餐饮单位数

2016年实施明厨亮灶餐饮单位数

明厨亮灶工程实施率(%)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决定在全区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报送工作的意义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是做好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准确详实。

附件2
餐饮服务单位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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