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三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藏食药监办〔2017〕88号)

关于加强“三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藏食药监办〔2017〕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31 02:55:01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9
核心提示:一年一度的“高、中、小考”(以下简称“三考”)即将来临, 为给广大考生及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确保2017年“三考”顺利进行,现发布关于加强“三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藏食药监办〔2017〕88号
发布日期 2017-05-26 生效日期 2017-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717.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年一度的“高、中、小考”(以下简称“三考”)即将来临, 为给广大考生及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确保2017年“三考”顺利进行,现将做好考试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考”期间正值高温天气,是各类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季节。做好考试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对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三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努力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零事故”、“零投诉”。
 
  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三考”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做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提前介入,周密部署,组织开展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加强日常巡查,营造食品安全环境。及时部署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专项检查的通知》(藏食药监〔2017〕28号)要求,以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检查,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及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范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将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沟通联系,全面消除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考试规模和考点设置情况,以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逐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检查考生就餐点内外环境、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加工制作条件和操作过程、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饮用具消毒及保洁、食品留样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规,杜绝采购使用高风险食品、禁止经营的食品等行为;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其暂停餐饮服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四是考试期间结合各地市实际和执法力量实施全程监督或重点监督,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及考生就餐的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突出教育,倡导健康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承接考生用餐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承接考生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要指导学校对考生开展针对性的考前饮食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广大考生科学健康饮食,不在路边餐饮摊点用餐,不向流动摊贩购买食品,不吃不洁食品、过期食品,进一步增强考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将危害降到最低。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动态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
 
  请各地市局在“三考”结束后10日内将监管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兰倩
 
  联系方式:0891-6818195
 
  邮 箱:food195@126.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