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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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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7 02:01:44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砚山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7月30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砚山县人民政府
砚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8-05 生效日期 2016-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8-05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yanshan.gov.cn/xxgk/gfxwj/2016/08/08/10192724000.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新民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7月30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砚山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打造“丰富多样、生态环保、安全优质、四季飘香”高原特色农业四张名牌,全面推进砚山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进程,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品一标”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请奖励单位为:在砚山县辖区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获证主体。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
 
  (二)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
 
  (三)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每个获证产品奖励5万元。
 
  (四)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主体获得奖励的,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更高层次“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四)在本办法出台之前经过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识标志的,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县农科局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及产品名称。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资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
 
  第七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获证主体进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由农科部门提供),持获得的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标识标志订购合同等,于次年3月前向县农科局申请。
 
  (三)县农科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网查询和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农科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参加复查换证及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县农科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十条 县农科局对奖励进行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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