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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质监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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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04:34:52  来源: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826
核心提示:现就杭州市食品监督管理职责调整、质监行政监管体制转变后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zqts.gov.cn/zwpd/zwgk/zwgg/071008010000042174.htm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关于质监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浙质法发〔201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86号)精神,现就杭州市食品监督管理职责调整、质监行政监管体制转变后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已经完成。自2014年6月25日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投诉举报事项;自2014年6月30日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

  二、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依据食品监督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依据质监行政监管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质监行政监管体制转变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按上述原则办理。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24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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