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北京市工商局在北京推行使用了《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婚宴、年夜饭和商务会餐等较为特殊的订餐活动。
在目前的订餐活动中,一般仅凭订餐人与餐饮经营者之间的口头约定或电话约定。然而,尽管《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已正式推行,但不少消费者还是觉得签订餐合同麻烦,习惯于口头约定。这样虽然简便,但容易发生纠纷,且消费者难以举证。而有些消费者由于签了订餐合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案例一
“十一”期间,张女士在一家饭店预订一桌酒席。当时双方只进行了口头约定,张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定金。谁知,该饭店几天后通知张女士,说是因节日期间原料涨价了,双方约定好的餐费价格要涨一倍。
张女士认为其做法不当,而饭店负责人却说:“你虽交了定金,但没有签合同,就只能这样了。”后来,张女士向有关方面投诉时,苦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拿不出证据,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不了了之。
案例二
日前,一对新人在某饭店预订了婚宴,并交了2000元定金。双方就婚宴的房间、人数、菜单等内容签了合同,并约定如有变化可提前打电话通知。
然而,当这对新人提前几天去饭店商谈婚宴具体事宜时,却被告知他们预订的婚宴取消了。饭店方面说:“不好意思,你们预订的这个厅被饭店的其他业务人员预订出去了,人家交的定金比你们多。你们的婚宴安排在我们饭店的其它厅吧,或者你们另找饭店也行。”
他俩赶紧回家取合同,向有关部门投诉。当饭店工作人员看到合同时,态度立刻就变了:“原来你们是签合同的呀,那我们马上协调一下。”最终,这对新人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这家饭店举行了婚宴。
订餐合同保护消费者
又尊重经营者自主权
消费者应对《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所了解,以便在订餐签合同时有的放矢。
在合同的“主要订餐事项”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餐的时间、位置、类型、方式、菜品数量、其他收费服务和赠送的商品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关于提供酒水问题,合同提出了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即可以选择订餐人自带、餐饮经营者提供或是由双方共同提供,并可以在后面注明各自提供的酒水范围;对于违反酒水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应有的尊重。
在“事项变更与合同解除”中,合同里明确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如预订10桌实际只用了8桌,多余的2桌饭菜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中也给双方预留了约定解决方案的空间。一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了餐饮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并保证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在双方责任方面,合同中明确如发生订餐人未按照约定来用餐和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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