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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引入政府先期赔偿制度
 
食品伙伴网 (2008-04-23) 进入论坛 
 

    昨日社论《食品安全公开立法成效不会从天而降》侧重谈公众参与立法,维权推动对于食品安全改善的推动,未有大篇幅讨论该法草案本身。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

    所谓政府先期赔偿制度,就是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政府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除垫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外,还应垫付其商品价值十倍赔偿金,然后向责任厂家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

    在以往“问题食品”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客观上由于个人取证、投诉和交涉上存在难度,导致告状无门,久拖不决,加剧了社会矛盾。由政府先期垫付,首先让受损的消费者得到赔偿和补偿,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由接受被动投诉向主动监管转变。

    此外,政府先期赔付可以大大减少“问题食品”的诉讼率,而后由政府部门依法向责任厂商追偿赔偿金,并依情节轻重,将其绳之以法,这既达到依法查处“问题食品”的目的,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


 

作者:梁江涛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Tag: 食品安全法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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