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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坛网友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5-21 10:3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最大的食品行业社区,网友们主要是食品行业的技术人员,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高校食品专业的教师学生等。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这一话题,网友们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见: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7970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最大的食品行业社区,网友们主要是食品行业的技术人员,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高校食品专业的教师学生等。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这一话题,网友们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见: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79705-1-1.html,主要观点如下:

一、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整体来说,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chensong7758:《食品安全法》的定位是基本法还是专业法?总体来看,食品安全法的定位不清晰。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既是我国国情所定,也是我国监管体制所致。全国人大刚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年多,又急于出台《食品安全法》,其目的是好的,但方式上却表现出操之过急。首要的问题就是没有解决《食品安全法》的定位问题。从草案说明中发现,这部新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修改的,那么定位就应该明确为专业法。但是其中涉及到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错综交叉,难解难分。这部新法究竟是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总体协调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是就维持《食品卫生法》的定位,就是加工食品。所涉及的调整对象和主体都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否则,新法的出台将带来新一轮混战。

    网友biwangao:食品安全法作为全国法律,规定中不能有以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的字样,那制定首先就存在允许不全面,其次依据不专一,就丧失了法律的最高地位。

    网友lirunjun:我认为如果在国内实行法律的话,还应对地方上的许多的现状进一步考察,比如对地方上的一些标准、法规,进行系统的评估等方法。一些实际存在的合理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我想工作还是要从地方上先做起。国家指引--地方--问题反馈--规范--评估界定--地方试行--评估--改进--地方--文件起草--讨论--通过--颁布实施--监督地方--信息反馈--补充规定,这样走好像更细些。

    网友curiouscat: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的最终大法,并没有解决多年以来困扰企业的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职能重复的问题。个人认为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要想该法可操作,可执行,必须对负责监管的部门进行明确。

    网友塞外独狼:监管主体:据我所知,现在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部门分别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监督所,国家本意是要实行从生产到消毒整个过程的监管,让各个部门之间分段管理,各司其职,可实施操作起来却形成了人人都管,出了事却谁都不管的局面。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是要维持这一现状,我认为不可取。应该学学USA,食品安全归口由一个FDA管就得,职责集中一点好。

    二、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2章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chensong7758:食品风险评估究竟应该怎么做?食品风险是安全控制的主要因素,谁来监测、谁来评估、谁来监管、谁来通报,这里面本身就涉及到一个操作流程,涉及到多部门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设立农产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也要求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其他各职能部门又通过多种途径成立了不同的委员会,会是成立的不少,但是却没有看到具体的技术机构究竟是哪些,统一的平台究竟是哪个,出了问题,究竟能听谁的意见。这些问题如果新法不解决,草案中单列一章,还是看不明白。

    三、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3章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chensong7758:食品安全标准究竟应该谁来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执法依据,国家标准的统一是多年来实践的经验。再清理、修订原来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如何去构建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对整个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大事。食品安全法在定位不清的情况,也是很难理清现有的标准结构,更难撼动固有的部门权力。这部法最好能回归到专业法的定位上,重点解决加工食品的安全标准,避免无所不包,无所难包的尴尬局面。现有的标准框架和运行模式应该有所调整、有所优化、有所提升,但是应该确定一个原则,形成一种国家统一发布、行业部门分类制定的模式。行业部门本身就是代表政府监管行业,何必在政府内部重设管理部门的部门,无形中增加了管理层级,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行政效率。

    网友好好:食品安全法早该出台了,但是我感觉这部法律写的比较笼统,没有细致的做规划,而且里面提到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是这些标准首先是不是都需要完善呢?还有对于食品添加剂要单独的列出,是在配料中显示,还是另外的列出,本产品用了什么添加剂啊?还有,我感觉对食品添加剂是不是国家要严格的控制其生产呢?而且对于符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还是不到位,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是不是要严格一些,只有从根本上规范了这些厂家,对于使用者在规范的时候,也比较容易。这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网友curiouscat:强制标准中不应涵盖检测方法。检测方法是针对具体食品的,并且方法还会不断推陈出新,难道中国没有,国际上广泛以采用的方法到了中国就不能用了?那么很多新的产品就不可能上市。强制标准应只涵盖卫生,安全指标,还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不宜随便扩大范围,涉及到产品的其他指标,如水分等。

    四、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4章第25条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curiouscat:微生物不得复检不应写入大法。微生物检测作为偶然性很强,很难重复的实验来说,一旦超标,把整批产品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太合理,对企业也很不公平。除非采用ICMSF的二级/三级取样方式后,至少取样5个,才能判定出科学的结果。建议删除该句。

    五、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5章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apple2:反对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监管码在企业实际实施的时候困难重重,而且很多困难还是难以克服的,举例如下:1.增加成本,不论是粘贴还是印刷,单单监管码的成本就平均要0.03元,我们公司每天生产数以十万计的小包装产品,每件毛利才0.1元左右,对成本的增加。利润减少犹如又一座大山。2.对于激活监管码和剔除废码,浪费了人力,如若不剔除废码,万一出现假冒产品,责任很难区分清楚,如若一定要剔除废码,势必浪费人力专门记录,而且难免保证不出错。3.对于印刷企业来说,延长印刷周期,增加印刷时间,降低印刷产能,毕竟印刷在包装袋上的变码印刷比印制在纸张上的变码工艺要复杂的多。顺理成章的涨价就转嫁于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涨价就顺理成章的转嫁给消费者了。4.产品销售者每日面对数量庞大的产品,需要全部录入监管码,势必也增加了很大的负担。所以:强烈建议取消电子监管码在数量众多的小包装产品上使用的制度。

    网友食者NO1:反对把电子监管码写这种国家基本法律里面,大家都知道,写质量手册时,是不会把某一具体事项的解决方法写在里面的。

    网友塞外独狼:监管码与现在的产品条形码有什么区别?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如果要是往小包装上粘的话可太不现实了,如果允许直接印上还凑合。象我们的产品,现在粘检疫标签就有麻烦,一是花费时间太长,二是很容易掉,另外给企业增加了成本。
网友塞外独狼:第5章第45条,产品进厂查验记录。有的原料或配料用量很少,从有较大规模的企业采购人家不伺候,只得从小商店采购,可小商店什么也不给提供,怎么办?在ISO9001和QS认证的时候就遇到这个问题。还有象葱、大蒜之类的香辛料,从哪儿去索证?

    六、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7章第60条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zhouguizhi:我觉得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对食品企业的退货产品作适当的要求。退货产品的处理,有些黑心的企业把已经过保质期退货产品又重新作为原料使用。

    网友curiouscat:电子监管码不应写入大法。电子监管码作为一个极不成熟的技术,被强加于企业,尽管各界都有许多不同的声音,出于种种原因,还是不得不执行。但是是否能够起到预期的结果,是否能够推行下去,还有待商榷。国外也试图对特殊的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但成本过高,尽管由政府承担,仍然不得不放弃。

    七、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8章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孤蓑烟云:食品安全法应明确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象贵阳市桶装水生产厂家已具备QS认证,出厂桶装水具备合格证书,发现这事后,该有哪些机构及人员承担相应的哪款哪条处罚?

    网友chensong7758:《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不是权力的重新整合?草案的立法目的基本没有变化,但是扩大了《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改变了立法结构,设计了监管新模式。应该说本意是全国人民所期待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基本制度,具体到每一个执法主体,让人们感到非常困惑,究竟谁管什么,谁负责什么,难以把握,这将为新一轮授权留有太多的余地,也为新一轮齐抓共管获得了法律依据。新法设计的制度既有老法的继承,也有老法的改良,但是始终回避了执法主体。让我们共同期待,大部制改制后的光辉前景吧。《食品安全法》将会成为第一部见证新时期落实党十七大精神的时代产物。

    食品安全究竟如何监管才能到位? 首先,要搞清楚食品安全的意思。食品安全的含义可大可小,我们常听到的就是食品和农产品,两者有交叉,又有区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初级农产品的概念去区分食品与农产品,清晰中还带有模糊,但非常清楚的明确了两者的执法主体。而该草案中的食品定义是大食品,法条中的食品却是小食品,时而大而广之,时而小而细之,赋予了法律条款散文式的韵味,悬念起伏,发人深思。再者,要搞清楚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我们国家对大食品监管,从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再自主创新,应该说监管理念世界一流,全程监管、预防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思想已经家喻户晓了,但是落实到行动,落实到制度,落实到措施,却变得捉襟见肘,羞涩难当。是国情,是初级阶段,是管理体制,是全民素质等等,这些理由一个比一个充分。这一次,新法为我们廓清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框架。涉及到风险评估、安全标准、检测、出口、应急、处罚、信息发布等等制度内容,虽然系统而全面,但是松散而粗糙。没有认真的总结经验,没有认真的考虑操作,没有认真的精炼表述,这样一部新法,还需要更多的修改和润色,否则,纸上都难谈兵,实战又如何操练呢?

    网友yakoohua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监管部门应负的职责规定欠缺,当前食品安全糟糕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不作为,应对各环节主管部门应负的职责和权限给与规定。对工厂而言,食品安全从厂房设计就应该有专门的专业机构审核!原辅料从栽培育种开始就要开始监管,如此整个食品链才真正管控起来,才能真正意思上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

    网友lanlansun:原来食品卫生法就存在“监督管理”概念不清的问题,监督是一种从上而下的监视督察行为,管理主要是企业自身及主管部门的事,监督管理搅在一起,从法上就让人不知道具体该干什么。抛开这个,原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是清楚的,但后来国务院一纸文件将食品分成“生产、流通、餐饮”三大块,人为改变了执法主体(也不知国务院能任意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吗?是不是有点权大于法了?),现在看,食品安全法貌似要维持这种格局,但又没具体指明谁负责哪一块。也就是执法的主体就不明确。

    网友青橄榄:这部法律,确实比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更加详细,全面.我也认为,在大部分企业不够自觉,不能以诚信为本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各部门职责,最好细化到个人,加大监管的力度和幅度,大大强化惩罚和奖励措施,不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针对食品执法人员,因为他们简直玷污了他们手中的"尚方宝剑'迫切希望有一天能看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再是一句口号!

    网友农家食品:一部法律的出台固然有它的需要,也是规范社会、约束公众的一个有效手段,应该说有比没有好!为什么?一旦较起真来了,大家都有个参照的标准。但一部法律的效能如何,关键是看他的后续实施情况,说白了就执行力的问题,在法律制定上慎之又慎固然是好,但我们有没有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比如说本法中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对企业实施处罚,但哪些部门具体分管哪些工作,有哪些范畴,基本上没有明确。所以,我的看法是:抓企业不如抓监管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分解到每个人,让管理者个个有担子,人人有压力。这点本法中考虑的不是太多。另外,同其他法律相比较而言,量刑是不是重了点?

    网友biwangao: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按照食品链环节切开,不利于执法和爆露问题。强烈建议根据总则的第二条,根据不同品种,每个监管部门管一个品种,从头到尾。因为监管人员不是全才,不可能对所有食品和食品有关的物品都精通,他们不懂的话,如何监管?

    网友camel422:1.建议食品安全法参考日本的<肯定列表>,草案说的都是只是一种方法,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专家分析和评估=安全信息发布=对企业处罚,这样问题还是会出现的。2.监管部门模糊,有地方政府的,有国务院的,出了问题大家踢皮球。3.可笑的是取样品要掏钱,这个大家在企业的觉得可能吗?监管部门会给吗?就算要的话我们按成本价格要还是出厂价格还是市场价格呢,接下来的监管部门有多了份收入,样品检测费用他们怎么往上申请拨款呢。

    网友塞外独狼:对于第8章第70条,产品检测费用的问题,让监管者购买样品,感觉有点象天方夜谭,难以执行。

    八、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章内容,网友意见如下:

    网友质里人: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只能双倍索赔。食品的价格有限,一瓶饮料2.5元,10倍也就是25元钱。我建议不要按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而是按造成损失的10倍赔偿。比如说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全按10倍赔偿。

    网友孤蓑烟云: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明显的量刑偏轻偏重、量刑不公,我作为一个食品检验人员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核完善。

    网友curiouscat:罚则太多太高,并且无明确的判定一句,如此执行下去,企业将遭到无数的罚款,无法生存。

日期: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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