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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
 
食品伙伴网 (2007-04-22) 进入论坛 
      国家工商总局2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

    通知提出,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是指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区别标志,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计算机管理功能。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主要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增加“经营类别”项,其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餐饮类、其他食品经营类主体、其他类6个必录单选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选择后才能完成注册、年检和验照流程。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

    通知强调,该项工作是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的客观要求,对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采取措施,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按期保质完成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工作。


 

作者:
文章来源:新华网
Tag: 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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