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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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的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对公众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构成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处置有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防治结合,长效监管。 1.5事件分级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对应以上四级产品质量事件发布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Ⅳ级以下情形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列入分级。 1.5.1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不具有即时致死性,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的; (3)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 (4)涉及跨国或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影响国家声誉的; (5)事件危害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2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10个以上(含10个)地、市造成危害,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3 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4 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30人以下伤害,且未出现人员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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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产品质量 安全 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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