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
|
|
|
| |
2.4技术支持机构 负责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相关技术机构成立技术保障组。
3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评估系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研究分析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并按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3.3.1报告单位或人员 报告单位或人员可以是来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检验机构等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辖区发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建议、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对报告的分析和处置的权限,确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决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下达组织处置的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已经造成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3)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视初步掌握的情况而定。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或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3.3.4报告时限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报告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 2小时内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还应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3.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处置意见、建议。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Tag: 产品质量 安全 突发事件 |
|
|
网刊订阅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