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
|
|
|
| |
5.4.1 Ⅰ级事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机构人员参加。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办根据指挥部要求,指派专人任组长,有关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机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事件发现或发生的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现场指挥组,由现场指挥组统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2 Ⅱ级事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地、市、县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省局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局统一上报、由省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3 Ⅲ级事件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局统一上报、由市(地)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4 Ⅳ级事件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县级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生或发现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现场指挥组,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追踪源头,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所在地市(地)级政府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5 按照定级响应的原则,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6事件级别调整和紧急处置 6.1事件级别升降 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在收到阶段报告后,如发现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的情况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当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事件和响应级别;反之,则降低事件和响应级别。 6.2紧急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指挥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应急检查 为防止事件蔓延或重复发生,对由一个或数个企业发生,但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适时组织对相关行业(产品)的专项检查。
8后期处置 8.1 应急终止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应级别的应急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对整个事件处置工作全面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消除后,向本局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批准,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结束。 8.2总结报告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应级别的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总结报经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本局党组(党委)。对于Ⅲ级以上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材料写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经局党组审核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Tag: 产品质量 安全 突发事件 |
|
|
网刊订阅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