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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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的名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将规定中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将第二条“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机构,是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4)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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