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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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删除第四条。 (6)将第七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7)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七)项修改为“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删除第(十一)项。 (8)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9)将第二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的转基因生物名称,应当符合农作物品种审定命名的要求。” 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修改内容: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删除第二十九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删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9.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中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 (2)删除第五条第一句,将第二句中的“上述生产厂”修改为“定点生产厂”。 (3)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 1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修改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并将本规定中的“兽药监察机构”和“兽药监察所”统一修改为“兽药检验机构”。 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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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农业部 规章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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