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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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渤海区禁止捕捞春季自然亲虾,……” 1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五条修改为:“‘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六条。 1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中“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修改为“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将第十条(一)修改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2)将第十条(二)修改为:“(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3)将第十条(三)修改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将第十条原(五)改为(六),增加一项作为(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6)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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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农业部 规章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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