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状态信息为“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状态信息为“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状态信息为“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状态信息为“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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