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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药监局关于2013年第1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5-09 10:41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第1期抽检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猪肉(猪肝)、蔬菜、自制腌腊肉、水发产品、油条、餐饮具等7个品种,共抽检733个样本。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3】8号)要求,在省局统一组织实施下,各市州局和食品检验机构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时完成第1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1期抽检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猪肉猪肝)、蔬菜、自制腌腊肉水发产品油条、餐饮具等7个品种,共抽检733个样本,全部有效。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对部分样品进行了快检筛查。在抽取733批样品中,经过初筛的样品52批次,占总批次的7.1%。

  样品来自全省21个市州451个采样点,其中: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等重点场所餐饮单位148家,占采样点总数的32.8%,其他各类餐饮单位303家,占总数的67.2%。



  二、结果分析

  (一)总体情况

  检测结果显示,733个样本中,合格样本702个,合格率95.8%;不合格样本31个,不合格率4.2%。

2 不合格样本情况
品种
样本数
不合格 样本数
不合格率
涉及不合格项目
食用植物油A
105
0
0.0%
 
猪肉(猪肝)
98
0
0.0%
 
蔬菜B
104
1
1.0%
氧乐果
自制腌腊肉
142
2
1.4%
亚硝酸盐
水发产品
157
11
7.0%
甲醛
油条
32
15
46.9%
膨松剂铝的残留量
餐饮具
95
2
2.1%
烷基(苯)磺酸钠

  备注A:部分食用植物油样本信息没有细化到能依据具体品种标准判定,故均按照GB2716-2005进行判定。

  备注B:蔬菜根据具体品种进行判定,其中四季豆、辣椒对毒死蜱限量未作具体规定,故未判定。

  (二)按产品类别分析

  1. 食用植物油

  共抽取食用植物油样本105个,对酸价、过氧化值、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铅、砷共7个指标进行检测。以《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作为判定依据对食用植物油的上述各项指标进行判定,样本均未超标。

  2.猪肉(猪肝)

  共抽取猪肉(猪肝)样本98个,对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丙嗪、氯霉素共5个指标进行检测。以农业部176号公告、235号公告作为判定依据对猪肉(猪肝)的上述各项指标进行判定,样本均未超标。

  3.蔬菜

  共抽取蔬菜样本104个,对毒死蜱、氧乐果、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共4个指标进行检测。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作为判定依据对蔬菜的上述各项指标进行判定,1个白菜样本氧乐果超标。

  4.自制腌腊肉

  共抽取自制腌腊肉样本142个,对亚硝酸盐进行检测。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作为判定依据,结果显示2个样本不合格,不合格样本均来自广安。

  5.水发产品

  共抽取水发产品样本157个,对非法使用甲醛进行检测。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作为判定依据,结果显示11个样本不合格。不合格样本中,德阳2个、广元2个、甘孜1个、凉山1个、泸州1个、绵阳1个、雅安2个和宜宾1个。

  6.油条

  共抽取油条样本32个,对膨松剂中铝残留量进行检测。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作为判定依据,结果显示15个样本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6.9%。不合格样本中,阿坝4个、巴中1个、达州1个、广安2个、南充3个、遂宁3个和资阳1个。

  7.餐饮具

  共抽取餐饮具样本95个,对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进行检测。以《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94)作为判定依据,结果显示2个样本不合格。不合格样本分别来自成都和巴中。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针对本次监督抽检中反映出的问题,特别是合格率低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市局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大巡查频次,及时消除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帮助、指导餐饮服务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要依法及时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诫勉企业,并依法进行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规定要求。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关闭。

  (三)要加强餐饮从业人员教育。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操作水平和个人卫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

  (四)按时上报有关信息。各市州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3】8号)要求,按时上报监督抽检总体情况和相关问题查处情况。对不按时上报的,在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中做扣分处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7日
 

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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