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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食品安全”考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7  浏览次数:740
核心提示:在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中,武汉市三个炮制出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所谓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协会,被迫紧急研究修改,结果如何尚待观察,但如此经营规范的出台已足以引起重视。 按理说,企业经营规范,规范的必然是企业经营行为,重点则是与法律法

    在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中,武汉市三个炮制出"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所谓"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协会,被迫紧急研究修改,结果如何尚待观察,但如此"经营规范"的出台已足以引起重视。

    按理说,企业经营规范,规范的必然是企业经营行为,重点则是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相背离的行为。众所周知,"谢绝自带酒水"多年来一直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痛批的餐饮企业"霸王"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背道而驰。这样一条"潜规则",现在竟然被武汉市几家协会堂而皇之地搬到了台面上,而且是以行业"经营规范"的形式,足见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艰难。

    如果单是相关企业自己的协会弄出这么个"经营规范",或许还能说出几分理由,可这次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竟然掺和进去成了制订者,不禁让人们怀疑这个协会的真伪。该协会负责人所谓出于"食品安全"考虑的说法,实在是看低了广大消费者的智商。试想,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如果自带的酒水安全都成问题,又凭什么相信别人卖的酒水呢?退一步讲,如果消费者自带的酒水真的出了安全问题,又怎么能赖得上就餐企业呢?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所做的七项规定,都是要求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服务,并无参与行业经营规范的制订要求。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对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行为,不仅不站在消费者立场严加审视,反而以企业利益维护者的面目出现,凸显其职能定位扭曲。

    在诚信经营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和感受,但仍有一些经营者急功近利,不惜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牟利,片面追求利润,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全国牙防组"等事件的恶劣影响至今还难以让消费者释怀,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的荒唐行为显然又给消费者心里添了一回堵。这种行为的背后究竟有何原因,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追查,给消费者一个明确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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