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
|
|
| |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
|
| Tag: 制度 安全 国家 进出口 规定 销售 市场准入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文章搜索 |
|
|
热点文章 
|
|
|
食品论坛新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