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RSS订阅
食品伙伴网,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专题 » 酒精蒸馏实用技术 » 正文

国家食用酒精 GB 10343-8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 用 酒 精

Edible alcohol

GB 1034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2-22批准 198909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酒精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含水酒精,即食品工业专用的食用酒精。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94 酒精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451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3 技术要求

3.1 食用酒精应符合下列要求:

附表11      食用酒精·国家的标准(GB 10343—89)

项  目  类  别

优级 普通
外观 透明液体
色度,号 10
气味 无异臭
乙醇,%(V/V) 95.0
硫酸试验,号 10 80
氧化试验,分钟 30 15
醛(以乙醛计),g/100mL 0.0003 0.0030
杂醇油(以异丁醇异戊醇),g/100mL 0.0002 0.0080
甲醇,g/100mL 0.01 0.06
酸(以乙酸计),g/100mL 0.0010 0.0020
不挥发物,g/100mL 0.0020 0.0025
重金属(以Pb),mg/L

1

3.2 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食用酒精除应符合3.1条规定外,其氰化物含量按GB 2757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色度,气味,乙醇,硫酸试验,氧化试验,醛,杂醇油,甲醇,酸,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见GB 394。

4.2 重金属

见GB 8451。

4.3 氰化物

见GB 5009.48。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并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第3条的技术要求。

5.2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5.3 收货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质量核验。

5.4 取样方法

5.4.1 罐装的产品以每一罐为一批,立式罐由液体的上、中、下部按体积的1∶3∶1比例取样,卧式罐按体积的2:3:2比例取样。

5.4.2 桶装产品,以同时发运的桶数为一批,按桶数的10%取样,最低不得少于三桶。

5.4.5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瓶内,一瓶供试验,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核验。

5.5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3条技术要求时,应重新自罐中或桶中取两倍量的样品复验,复验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在产品到货后半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容器上应附有牢固、明显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灌装日期、毛重、净重、本标准的编号和质量等级。

6.2 必须使用专用的罐车,铁桶(或铝桶)灌装,禁止使用镀锌的容器灌装。所使用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才能使用。

6.5 灌装后,罐车和铁桶须加铅封,并附有GBl90规定的易燃物品标志。

6.4 食用酒精应于干燥、通风、防火、防爆、常温条件下贮存。

6.5 装卸及运输时,避免猛烈撞击,防止日晒。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杜钟。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17 second(s), 17 queries, Memory 0.8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