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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4  浏览次数:1702
核心提示: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 经联营各方充分协商,对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应依法确定其名称并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专用
    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
    经联营各方充分协商,对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应依法确定其名称并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专用权,企业名称一经核准注册,即获得此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冒用。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进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地址如需变更,应到国家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2)联营的宗旨
    联营合同中必须明确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了什么目的、要达到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目标,以便联营各方遵照其联营宗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
    联营各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也就是说联营主体应合格。联营各方的经济性质,主要是指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
    (4)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可视联营情况具体确定,即可以是资金、物资、场地、设备、技术、专利、人员等,用何种方式,各出多少,按什么比例,何时投入,到何时为止等应明确约定于联营合同中。
    (5)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营各方应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原则进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6)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联营体获利后,是定期分利,还是在多长期限内进行再投入,扩大再生产;是分货币,还是实物;发生债务或亏损,应如何承担。
    (7)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联营各方应根据其联营宗旨和目的,确定联营体的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方式。如加工、批发等,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核算形式,法人型联营一般应为独立核算。
    (8)联营各方参加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参加与退出联营全所必备的条件和程序。如参加联营应规定联营各方应于各事同签字生效××日内所投入资金、物资汇入指定位置;如需退出联营体需提前××日通知其他联营各方,并在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退出等等。
    (9)联营体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职权
    在联营合同中应明确新联营体的产生办法,以何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职权范围等。如联营体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长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代表董事长全权负责联营体各项事务……,有关人事及收支管理等。
    (10)联营体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如联营体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董事长每5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等等。
    (11)联营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联营章程应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变化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需修改时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等。
    (12)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一经生效即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承担该方投资总额××%的违约金等。
    (13)联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联营合同发生纠纷,联营各方首先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到××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到法院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14)其它要说明的事项
    如联营合同经联营各方签字盖章后,在双方同意先行签证合同方能生效时,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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