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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税后发现货物品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7  浏览次数:606
核心提示: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的,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区分情况分别予以免税或征税: 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的,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区分情况分别予以免税或征税:

  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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