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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一 申请筹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4  浏览次数:422
核心提示:1.申办条件 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

  1.申办条件

  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1.6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训练取得规定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1.7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取得执照或者证书的维修、签派、通信、运输、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

  1.8所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与其民用航空器型别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运营口的标准和要求;

  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运营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设备;

  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货运运输市场需求;

  1.11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

  (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

  (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所在地区空运市场的需求情况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别、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运输业务、经营管理和其他有关保障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五)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申办事宜(请申请人登陆民航总局网站www.caac.gov.cn和中南航空市场管理网www airmarket.com.cn查询申办条件);

  3.2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3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4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5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5.特别提示

  5.1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空运企业的筹建资格,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总局审批。申请人应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由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5.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申请人可要求自行向民航总局递交筹建空运企业的申报材料,但必须在向管理局递交申请时主动声明,并在领取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材料时出具本单位的书面声明(声明样式见格式文本)。

  5.3 经批准筹建的空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批准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办妥筹建空运企业所需的各项手续(详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

  5.4申请人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完成筹建工作后,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颁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5申请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将注销其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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