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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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更新,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维修,地面不得破损或积水。 8.3.3 原材料预处理场所、加工制造场所、厕所、更衣室、淋浴室等(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每天开工前和下班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必要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洗手干手器应定期进行卫生控制与检查,避免成为污染源。车间厕所要有专人管理。 8.3.4 灯具及其配管的外表,应定期清洁。 8.3.5冷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避免地面积水和库壁长霉,并定时测量记录冷库内的温度或设置温度自动记录仪器。 8.3.6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如纱窗、气幕、栅栏、诱虫灯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8.3.7厂房内除虫、灭害按本规范8.9有关规定执行。 8.3.8 在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内的适当位置,放置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一次性使用者除外)、加盖(或密封)的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1次)搬离厂房。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肉制品的容器混用,并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处理废弃物的设备停机后须及时清洗消毒。 8.3.9 原料、配料及内包装材料或其他物品需现领现用。管制作业区不得堆放非即用物品、内包装材料及其它不必要的物品。生产车间严禁存放有毒物品。供车间内部使用的清洁消毒用品,应设专区或专柜存放,并明确标示,有专人负责管理。 8.3.10车间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于每天上班前检查消毒情况。使用自备水源的,每年2次送有关检验机构检验,确保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5749-1985规定。 8.3.11 经检验,当空气中的菌落总数达不到相应清洁区要求时,应进行空气消毒。(生产作业区空气菌落总数检验频率分别为:清洁作业区1次/周~2次/周,准清洁作业区1次/月~2次/月,检验结果表明不稳定时增加检验频率;一般作业区1次/季~2次/季,春夏/梅雨季节适当增加检验频率。) 8.4 机械设备卫生管理 8.4.1 用于加工制造、包装、储运等的设备、工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按本规范8.6有关规定执行。 8.4.2 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设备和工器具等与肉制品接触的表面,应防止锈蚀并经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清洗彻底(热消毒除外),以免消毒剂残留污染肉制品。 8.4.3 完工后,对使用过的设备工器具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在开工前再清洗1次(仅与干燥食品接触的除外)。 8.4.4 车间使用杀虫剂后,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应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消除污染。 8.4.5 已清洗、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工器具,应放置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8.4.6 用于清洗与肉制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8.4.7定期对压缩空气的过滤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以免产生污染,保证压缩空气的卫生与质量。 8.4.8 用于肉制品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场所不得作与生产无关的用途。 8.5 辅助设施卫生管理 8.5.1 企业内供水站 8.5.1.1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要有严格、系统的水质检验、系统维修与保养记录,主管人员应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进行检查考核。 8.5.1.2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所有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8.5.1.3消毒剂必须妥善存放,严格登记使用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其它与水质处理无关的杂物不得放置在站内。 8.5.1.4贮水槽(塔、池)应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清洗、消毒,并随时检查水质,确保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GB 5749规定。 8.5.1.5对水处理设备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加频清洗及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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